免責聲明: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與中科水景無關
西湖音樂噴泉是不少去杭州的游客必選的夜游景點,但不久前,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湖濱管理處(下稱西湖管理處)卻被一紙訴狀告上法庭,原因是中科水景公司認為西湖音樂噴泉涉嫌剽竊了青島世園會音樂噴泉的噴射效果。法院一審判決西湖管理處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西湖管理處不服上訴。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了解,該案因涉及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呈現是否構成作品、屬于何種法定作品類型的法律認定,被稱為“中國噴泉著作權糾紛第一案”。
起訴
稱作品被剽竊 起訴西湖管理處
中科水景公司訴稱,青島世界園藝博覽會天水噴泉項目的設計及噴泉編曲工作為公司2013年完成,被評為中國十大音樂噴泉之一,并獲得“中國噴泉水景行業設計創新獎”。此前,西湖管理處向公司稱杭州西湖音樂噴泉需要進行整體改造,到青島實地參觀考察了青島世界園藝博覽會天水噴泉項目,由公司詳細介紹了天水噴泉項目的相關情況,并實地觀看了噴泉噴射演示。
演示結束后,西湖管理處表示非常滿意該噴泉的整體效果,并表示希望將杭州西湖噴泉改裝工程交由中科水景公司完成。考察期間,西湖管理處負責人索要了青島世博園天水噴泉的詳細設計圖紙及氣動水膜的設計數據、實驗視頻等詳細資料。隨后西湖噴泉項目進行了招標,最終中科恒業公司中標。2016年4月底,杭州西湖音樂噴泉正式改造完成并對外正式表演。
中科水景公司發現,西湖音樂噴泉選用的音樂曲目《傾國傾城》、《風居住的街道》所編排出的音樂噴泉表演效果,與青島天水噴泉項目所創作的《傾城傾國》、《風居住的街道》音樂噴泉噴射效果完全一致。中科水景公司認為,西湖管理處與中科恒業公司以考察名義剽竊原告所創作的音樂噴泉編曲侵犯了其所擁有的《傾城傾國》、《風居住的街道》音樂噴泉編曲的著作權,因此起訴到法院。
一審
兩被告構成侵權 賠償9萬元
對于起訴, 西湖管理處辯稱,中科水景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所登記的《水上花園》——音樂噴泉系列作品的著作權應予撤銷,登記所依據的事實錯誤,中科水景公司不是《水上花園》音樂噴泉作品的知識產權所有人。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音樂噴泉作品所要保護的對象是噴泉在特定音樂配合下形成的噴射表演效果。著作權法雖無音樂噴泉作品或音樂噴泉編曲作品的類別,但這種作品本身確實具有獨創性,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由于中科水景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中科恒業公司、西湖管理處曾接觸過中科水景公司的相關噴泉視頻、資料,西湖音樂噴泉相關曲目的噴射效果又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故認定中科恒業公司、西湖管理處侵犯中科水景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院判令二者停止侵權、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9萬元。
二審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中科恒業公司、西湖管理處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盡管不同于常見的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靜態的、持久固定的表達方式,但是,由于噴泉客體是由燈光、色彩、音樂、水型等多種要素共同構成的動態立體造型表達,其美輪美奐的噴射效果呈現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
中科水景公司實際創作了涉案作品,在委托合同未對著作權作出約定的情況下,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通過原被告音樂噴泉的視頻對比,二者對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呈現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相似。在此情形下,鑒于中科恒業公司和西湖管理處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合理可能性,可以排除二被告獨立創作的可能。二被告未經許可噴放涉案作品且未署名著作權人,已經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被告噴放涉案作品的行為系商業行為,目的在于吸引消費者,促進消費,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對室外藝術品的復制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來源法制網: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8-07/04/content_7585497.htm?node=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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