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與中科水景無關
認為西湖管理處與中科恒業公司以考察名義剽竊了自己創作的音樂噴泉編曲,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北京中科水景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維權。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該案。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涉案侵權行為,停止使用中科水景公司創作的《傾國傾城》、《風居住的街道》音樂噴泉作品、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9萬元。
原告
稱被告以考察名義剽竊音樂噴泉編曲
中科水景公司訴稱,青島世界園藝博覽會天水噴泉項目的設計及噴泉編曲工作為公司2013年完成,被評為中國十大音樂噴泉,并獲得“中國噴泉水景行業設計創新獎”。此前,西湖管理處向公司稱杭州西湖音樂噴泉需要進行整體改造,到青島實地參觀考察青島世界園藝博覽會天水噴泉項目,由公司詳細介紹了天水噴泉項目的相關情況,并實地觀看了噴泉噴射演示。
演示結束后,西湖管理處表示非常滿意該噴泉的整體效果,并表示希望將杭州西湖改裝工程交由中科水景公司完成。考察期間,西湖管理處負責人索要了青島世博園天水噴泉的詳細設計圖紙及氣動水膜的設計數據、實驗視頻等詳細資料。隨后西湖噴泉項目進行了招標,最終中科恒業公司中標。2016年4月底,杭州西湖音樂噴泉正式改造完成并對外正式表演。
中科水景公司發現,西湖音樂噴泉選用的音樂曲目《傾國傾城》、《風居住的街道》所編排出的音樂噴泉表演效果,與青島天水噴泉項目所創作的《傾城傾國》、《風居住的街道》音樂噴泉噴射效果完全一致。中科水景公司認為,西湖管理處與中科恒業公司以考察名義剽竊原告所創作的音樂噴泉編曲侵犯了其所擁有的《傾城傾國》、《風居住的街道》音樂噴泉編曲的著作權,因此起訴到法院。
西湖管理處
原告不是知識產權所有人
對于起訴,中科恒業公司辯稱,中科水景公司不是涉案兩個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公司與西湖管理處并沒有使用涉案兩首音樂作品。西湖噴泉項目是公眾免費觀賞的項目,不構成侵權。
西湖管理處則辯稱,中科水景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所登記的《水上花園》——音樂噴泉系列作品的著作權應予撤銷,登記所依據的事實錯誤,中科水景公司不是《水上花園》音樂噴泉作品的知識產權所有人。
判決
兩被告構成侵權 賠償9萬元
法院經審理確認中科水景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作品類型中,并沒有音樂噴泉作品或音樂噴泉編曲作品這種作品類別,但這種作品本身確實具有獨創性,將所選定的特定歌曲所要表達的意境與項目的水秀表演裝置,根據音樂的時間線進行量身定制設計,設計師根據樂曲的節奏、旋律、內涵、情感等要素,對音樂噴泉的各種類型的噴頭、燈光等裝置進行編排,實現設計師所構思的各種噴泉的動態造型、燈光顏色變化等效果,利用這些千姿百態噴泉的動態造型與音樂結合在一起進行藝術形象的塑造,用來表達音樂情感、實現噴射效果。可見,整個音樂噴泉音樂作品進行舞美、燈光、水型、水柱跑動等方面編輯、構思并加以展現的過程,是一個藝術創作的過程,這種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法院認為,音樂噴泉作品所要保護的對象是噴泉在特定音樂配合而形成的噴射表演效果、具有美感的獨特視覺效果。因此中科水景公司所主張的噴射表演效果屬于該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范圍。
將西湖音樂噴泉作品與青島世博會音樂噴泉的音樂噴泉作品的效果進行比對,可見二者存在較大的相似性,法院認定二者之間構成實質性相似,中科恒業公司、西湖管理處構成侵犯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最終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涉案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創作的《傾國傾城》、《風居住的街道》音樂噴泉作品、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9萬元。
來源:搜狐網
網址:http://m.sohu.com/a/151290340_16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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